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一般情况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生育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完整。 >>结婚证 结婚证 >>夫妻双方户口簿 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登记页。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双方1寸免冠近照各2张(或双方2寸免冠合影近照2张) 彩色 子女死亡 >>子女死亡证明 子女死亡证明 再婚离婚 >>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原件及复印件(A4纸)。 >>离婚证 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 再婚丧偶 >>承诺书 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市内空挂户等特殊情况,经核实无法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提交承诺书。
申请 提出申请 填表 盖章 提交材料 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前项所列材料。 办理 方式一:本人申领 方式二:委托受理 办证方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或本人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对资料齐全且本人亲自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办证窗口申领的,计生办或办证窗口核定申请人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即时办结、当场发证。对由村(社区)计生专干受理且资料齐全的,计生办或办证窗口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签发生育证,并在办结5个工作日内委托村(社区)计生专干送证上门。
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中路28号 岳塘区卫计局 55568212
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或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等的夫妻。
准备材料 >>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双方在村(居)委会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夫妻双方户籍地不一致的,另一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的婚育状况予以确认,一方是外省的,须由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在男方或女方乡镇计生办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即可) >>结婚证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户口簿 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夫妻合照免冠近照2张 夫妻合照免冠近照2张 >>一孩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证明\户口\身份证\其他可以有效证明子女情况的材料 >>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了解有无怀孕情况 >>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或者夫妻一方病残的,申请再生育需提供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告知后自愿原则 >>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须附退还享受独生子女优惠待遇的有关证明 2014年3月28日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享受相关优待的“单独夫妇”可以不退 特殊情况还需提供 >>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 1、单独方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单独方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3、单独方父母单位\社区\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育状况的证明(父母离婚或异地的要求分别出具),并加盖单位\社区\村公章和街道(镇)计生办公章(跨省的要加盖区县计生部门公章)或独生子女证明; 4、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补充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5、单独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需补充提供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6、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需补充提供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7、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8、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1、湘潭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 2、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1、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1、双方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双方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3、双方父母单位\社区\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育状况的证明(父或母非同一单位或同一村社区,要求分别出具),并加盖单位\社区\村公章和街道(镇)计生办公章(跨省的要加盖区县计生部门公章); 4、双独中特殊情况参照“单独两孩”的(4-7)条操作; 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1、提供由省或市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或港澳台居民的回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夫妻双方护照及其他国永久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和一个子女到内地定居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自己或父母承包责任田土的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证明。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自己或父母承包责任田土的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所在村组出具的两代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村民签名认可的证明。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自己或父母承包责任田土的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父母系烈士的证明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证明。 3、夫妻一方父母所在村出具的当事人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自己或父母承包责任田土的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男方落户到女家的落户证明。 3、女方所在村组出具女方父母婚姻状况以及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并附所在组5名以上群众签名认可证明。 4、女方父母出具男方落户到女家,并履行了赡养义务的证明。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自己或父母承包责任田土的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夫或妻一方兄弟姐妹无生育能力、未生育未收养且系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证明,并附其所在村组5名以上群众签字认可证明。 3、夫或妻一方未生育未收养的兄弟姐妹签署的放弃生育的协议,注明以后也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1、夫妻双方所在村提供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以及自己或父母承包责任田土的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离异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前夫\妻结婚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经湘潭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出具的符合病残儿标准的结果通知书。 5、夫妻双方染色体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再生育证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2、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 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 5、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 6、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死亡证明; 7、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 8、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 9、未孕的提供一年内孕检的无孕证明。
申请 填表、盖章、提交材料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或者在湖南省、湘潭市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并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提交上述办证材料给村级专干,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受理 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经手人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条形章(注明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或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延期与换发 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原《再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4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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